第一种固定单价合同: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你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
第二种固定总价就比较复杂(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项目)一般争议最多的是工程量,价格变化也是因为工程量的变化
(一)项目固定总价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其与之后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则工程量清单量错漏责任如何认定?差异部分如何结算?
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条,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条,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1.3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综上文件精神,笔者认为,适合采用固定总价招标的前提是其相应设计施工图已经出具完成。但是鉴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发包人为尽快推进招标程序及后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在施工图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工程招标。对此司法裁判通常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
项目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与之后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应认定属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已实际完成施工但工程量清单
未包含的差异部分应纳入工程造价。
观点二
项目招标未提供施工图,清单所列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属于漏项、计算错误导致,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也应承担部分报价的风险。
二)若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负责参照施工图对清单工程量进行核对,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未提出工程量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如何认定?量差部分如何结算?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工程数量有误,应在合同签订前X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否则缺项或少计部分不予计价等类似条款。我们认为,通过该类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的核对责任转嫁给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量差纠纷责任如何认定?鉴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归于招标人,则结合司法裁判案例,笔者认为:
首先,应明确该清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人计价活动是否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
根据(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司法判例中,争议项目为国有投资项目,许多法院裁判才会引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应规定。另外,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计价活动是否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款约束,笔者并未找到类似案例明确,但是目前越来越多司法裁判案例认为,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不必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约束,同此类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活动不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
综上,笔者认为,(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计价活动应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2)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活动不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除非发承包人书面意思自治表示清单是依据该规范编制并愿意受其规范约束的类似条款。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对于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将清单工程量差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承包人参与投标报价,且并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之后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目前司法裁判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一
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人对清单工程量核对义务,投标人对招投标文件中存在错漏等风险应有专业的判断且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表明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异,在完工后再主张增加工程量,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人对清单工程量核对义务,对于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的工程量差纠纷,(1)投标人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合理期限未提出异议情况下,投标人存在过错;(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将负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通过合同约定推卸给投标人不符合行业规范,也有违诚信原则,同样存在过错。(3)综上,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对于投标人已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部分,法院酌情判定结算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