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 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 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 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致使工程不 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 失;
4)、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如建 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 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 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7)、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 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8)、由于发包人改变建设标准、建筑结构、局部做法、使用功能、增 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9)、由于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政府部门等采用新工艺、新材 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10)、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人施工的零星工程;
11)、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那么,发生了工程签证时,建设单位应该如何避免施工单 位趁机通过工程签证增加一些不规范或者不合理费用的情况发生呢?其实只要遵循以下原则,即可轻松解决该问题。
总的签证的费用计取原则:
签证的费用计取应以施工合同为基础,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规定为原则。 费用签证的实质就是施工承发包合同基础上对双方约定的细化和补充,因此其结算的基础仍应为合同约定的计价体系。
工程实施中,应避免脱离合同计价原则的签证的发生:
1)、 对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签证, 而不是直接对解决结果进行签证;
2)、对原始实际情况及状况进行签证,而不是直接对工程量进行签证;
3)、对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签证,而不对消耗量进行具体签证;
4)、对工程量进行签证,而不直接对造价进行签证;
5)、对单价进行签证,而不应直接对总价进行签证;
6)、签证内容应表述清晰具体(如材料签证,注 明;规 格、品 种、质量、产地、生产厂家、单价、类型、供料方式、时间、地点等。 工作量签证,注明;事由(同时明确责任)表述完整,能唯一确定工作量);
7)、根据合同规定的权限进行签证,同时应控制单张的签证量;
8)、根据索赔的时效及程序进行签证;
9)、合法签证,由甲方代表据合同要求行使;
10)、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11)、所有工程签证单只有加盖发包人指定印章才能生效,承包人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12)、签证单原件应该保证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两份,造价部门、跟踪审计部门、监理单位留存原件一份,变更内容栏打印填写,手写及修改无效;
13)、签证单应该分合同连续编号(总包需分专业)。
签证计量应尽量做到图纸化约定, 尽量减少非图纸化的工程签 证。
签证的权限要明确,应根据签证内容设置业务范围权限及费用大 小签认权限。根据签证的不同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证制度。对于经 济类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签认。 而技术经 济类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 认。对于签证涉及的费用,应建立两个层次的签认及审批制度,即项目 部专业及造价工程师签认和项目负责人(经理)的审核。 对涉及金额较 大的内容应在合同的平台上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成予以确认。
加强项目的总体管理,避免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 项目施工过 程中既要防止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同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 定提供的施工条件、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供应甲供材料等,积极主 动的进行投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