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建设工程中的投资控制

【目前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着重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忽略前期的调研工作,投资定位模糊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管理,往往是各投资主体的重点,但前期的调研定位基本上处于空白,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重在前期阶段,比较看重投资收益回报,不着重精品工程建设;办工业的投资方亦往往是老板或设计单位的构想,没有经过详细系统的分析判断,如厂房的建设没有吊车梁,但钢屋架制作大大超过使用要求,形成投资过大,在产品的销售方面没有考虑交通要求,随意上马,形成不良的投资效率。

2、工程合同签订细则、履行合同过程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及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使用文字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或有缺陷,导致合同一签订就难以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工程纠纷。常见的往往是漏掉或忽视变更工程的造价确定、竣工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和违约时,在合同中没有如何处理违约和工程变更的条款,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有通用条款,但是没有详细的计算方法,操作起来还是很困难的。法律意识淡薄还反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不注重双方往来书函的签收。如工程洽商、变更纪要各方主体没有及时会签,工程师指令、变更联系单等不及时签证,当工程发生纠纷时,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给以后的工程索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目前大家不愿意索赔的主要原因。建设市场业务竞争相当激烈僧多粥少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合同履约率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尤其是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在实际工程中真正施行,致使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拖延结算审核,甚至结算审核完成后不按时支付最终的结算价款,从而导致出现拖欠分包工程款、材料款、建筑工人工资等一系列连带问题。当然,有些承包人遇到材料上涨时就擅自停工,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也有以停工为手段来到达一些不合理目标,这些都是不诚信的表现,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约监管不到位,没有建立履约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在合同实施阶段,有些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任意修改,有些工程根本不按合同约定来结算,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流于形式,规范的合同只是作为备案、办证的资料而已。通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显得有许多不足,如合同价款类型不适宜、风险控制条款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签证不严谨、不规范

施工单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等方面大做文章。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不合理的签证纠正非常困难,特别是手续完备的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等,更是难纠正。

主要原因有:原设计单位设计遗漏、确有错误与现场不符等原因;监理人员和甲方代表对预结算知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人员和甲方代表不认真核实就签字;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自动压价,为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签证。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受利益驱动,迎合施工方的要求,随便签证。

4、工程估算、预算和结算的缺乏系统计算

由于设计单位只对设计的建筑、结构、水电、防雷、消防、给排水等做出一个概算,是一个比较粗略的数字,存在漏项、增项和缺项等现象,实际工程投入的费用浮动过大,主要体现在工程配套方面缺乏有远见,概预算通常按静态方法编制,有关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人工费提高、利息等因素均未考虑;结算通常随意增加各分项,工程签证混乱,导致结算往往高出预算10%~20%,高估算主要表现在重复计算工程量、变更调减部分不扣除、高套定额、抬高材料价格等方面。增加投资者的经济投入。

【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建议】

1、着重项目的前期调研,做好投资决策

加强前提的市场调研,包括建设规模、工程周期、交通网络、销售对象、人员的招聘、企业的管理便利、经济效益、资金筹措、风险评估、财务评估等事项,进行科学细致分析,做好可行性研究,编制最优化的工程投资方案,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正确确定项目在这个阶段的投资目标即投资估算,对设计概算起到控制和指导作用,为以后各阶段的投资控制消除隐患。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及监管的措施,保障各方利益

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严格维护招投标成果。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备案环节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维护公平原则,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当前,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为合理低价中标,工程利润相当微薄,而且有些建设单位还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拖欠工程进度款,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

因此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已是迫在眉睫,制约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目前工程建设中常发生的担保类型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于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致使前两种担保已在实际工程广泛使用,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而惟独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能真正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调查研究问题所在,制订一系列措施完善现有制度,建议在局部领域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如在一些经营性项目上,可以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必须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工程全额担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段担保,这样既可以实现担保目的,又可以缓解双方资金压力。对于担保的额度,双方无论采用何种担保形式,应该是对等的,充分体现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结合现行计价体系,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各方主体管好工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

3、加大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全程监督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设计、土建施工、消防施工、水电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人员责任,经济目标。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进行跟踪。通过招投标选择资信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精通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对以下四方面进行跟踪。

一是对设计变更实行技术和经济上的论证,做到先算帐,后实施,力求变更经济合理,避免随意性;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工程的投资决策及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5%~75%,而在工程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25%。显然,工程的投资决策及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不可忽视的关键阶段;

二是办理签证要明确相关责任人,明确授权范围和相关责任,采取甲方两人以上、监理等多人参与办理签证的办法,保证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注意签证事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价内,避免内容重复;

四是注意签证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冲突,防止办理后引起索赔等情况的发生。

对隐蔽工程控制重点是对关键节点实施隐蔽前认可,对施工图范围内的隐蔽工程,如钢筋、基础等,只需按规定进行隐蔽验收和记录即可。对施工中增加的隐蔽工程内容则要重点关注,隐蔽变更经内控批准后,该项目方可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应该实行旁站监督,在隐蔽前应通知所有参与内控的部门参与验收,并在隐蔽记录上签字,隐蔽记录应作为工程结算必不可少的依据。

4、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系统研究

利用合同对结算送审资料进行专款约定,约定所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不再补充有关涉及结算价款的资料,结算报审后补签的资料,不予认可;抓住竣工结算重点,主要确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执行现行规定;定额套用是否合规,是否有重复套用现象;设备及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无以合同形式故意抬价情况;各项费用计取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有无高套标准或巧立名目多计费。对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改善项目投资管理有其重要意义。

采取主要的对策:

一是利用合同对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进行专款约定,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审定金额的3%~5%,否则产生的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是利用合同对结算送审资料进行专款约定,约定所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实施后,不再补充有关涉及结算价款的资料,结算报审后补签的资料,不予认可;

三是坚持建设单位内部和委托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内部审核人员熟悉施工过程,不易被施工单位所蒙骗。委托中介机构时,约定中介机构对结果进行复核,约定责任风险,防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一起损害甲方利益;

四是如何抓住竣工结算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确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合规、设备及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各项费用计取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总之,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事项目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只要我们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抓经济与技术相结合,选用新型建筑材料,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实行主动控制,重视项目,工程投资就必然能够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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