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筋进场时,力学性能见证取样不规范
规范的行为:按规定应从每批钢筋中任选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件分别进行拉伸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冷弯试验。
取样方法:拉伸和弯曲试样,可在每批材料或每盘中任选两根钢筋距端部500mm处截取,试样长度应根据钢筋种类、规格及试验项目而定。
不规范的行为:取样时,简单从钢筋端头截取,未消除钢筋热轧时对端头的影响。
二、钢筋配料时,下料不规范
规范的行为:
直钢筋下料长度=构件长度-保护层厚度+弯钩增加长度
弯起钢筋下料长度=直段长度+斜段长度-弯曲调整值+弯钩增加长度
箍筋下料长度=箍筋周长+箍筋调整值
上述钢筋需要搭接的话,还应增加钢筋搭接长度。
平法03G101-1中规定箍筋末端弯钩应做成135度,平直段长度为10d(箍筋直径)和75mm中的较大值[2]。
不规范的行为:
在有的工地上,为方便在梁和柱纵筋上套箍筋,将末端弯钩做成一个90度和一个135度的弯钩方便施工,这样做对箍筋的抗剪、约束混凝土和提高极限压应变都是不利的,从而不能很好的改善延性。
三、钢筋代换不规范
规范的行为: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9.4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代换原则:
①、等强度代换:当构件受强度控制时,钢筋可按强度相等原则进行代换;
②、等面积代换: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钢筋可按面积相等原则进行代换;
③、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不规范的行为:在有些工地上,有时由于受力钢筋直径加大或根数增多而需要增加排数,则构件截面的有效高度h减小,截面强度降低,未作截面强度复核。忽视了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两者比值的有关规定,未对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等进行复核。
四、钢筋接头留置不规范,钢筋位置放错
规范的行为: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6.5.1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抗震设计时,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4]。在梁中箍筋末端弯勾叠合处,应沿受压区钢筋错开,在柱中沿角部钢筋错开。
独立柱基础为双向弯曲,其底面短边的钢筋应放在长边钢筋的上面。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板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主梁的钢筋在下。双向板中的钢筋,短边方向放在外侧。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墙身水平分布钢筋放在竖向分布钢筋外侧。
不规范的行为:
实际施工中由于操作人员对于规范、图纸不熟悉或是为了节约钢筋,接头往往不按要求设置,导致接头面积百分率超标,形成薄弱环节,甚至在同一受力主筋,对受力不利。钢筋位置放错,下面的放在上面,上面的放在下面,导致有效高度变化,传力支座变化,对受力不利。
五、钢筋绑扎不到位,混凝土浇筑前保护不足
规范的行为:
基础、板双层钢筋网中保证上层钢筋网位置用的钢筋撑脚,墙板双层钢筋网中固定钢筋间距用的钢筋撑铁,柱钢筋骨架增加四面斜筋撑等构造钢筋设置数量应保证一平米不少于一个。
上部的支座负筋(负弯矩区)以及板和基础中双层钢筋网片,因此应设置钢筋撑脚(小马凳)将上层钢筋托起,搭设临时施工通道避免人员直接踩压于钢筋之上,若必须在钢筋上行走则只能在梁上走,在浇注混凝土时,钢筋工应随时跟班将下陷的板筋提起。
不规范的行为:
有些工地施工时,需要的附加钢筋未设置或偏少,没有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保护钢筋,随意践踏,在浇注混凝土时,钢筋工应未即时跟班将下陷的板筋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