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

1、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时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实践中,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有证据证明),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2、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与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建筑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采取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备案。

4、怎样认定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反映建筑项目开工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取得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另一种是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往往又没有专门注明开工日期,是不是可以以甲方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通知书为准?

答: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或者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那么,甲方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可视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内容。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既没注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但纳税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注明、证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以政府文件为准,按老项目管理。

6、建筑业项目地点在外地,怎样开票?如何进行申报与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原则上,规范的施工企业按甲方签字的工程计量确认单上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此金额予以开票。

7、总包发票先开,分包后开,怎样处理?

简言之,如果总包发票先开,分包后开,如果工程完结,存在预缴时无法扣除分包款的风险。

例如:总包100万,分包30万,工程已完结,如果总包先开100万发票,分包以后跨月开发票给总包,总包在预缴的时候由于没有收到分包发票,导致分包款30万将无法在预缴时扣除。

因此,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最好分包先开票,总包后开票,避免分包款无法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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