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 负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 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
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 (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回线路。不允许 采用单电缆回路供电。
2、二级负荷用户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选用下列方式之一:
①由双回路(有条件则用双电源)供电,第二电源可来自地区电力网或邻近单位(须征得 邻近单位的许可,不建议采用此方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必须采取措施
防止其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
②由同一区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引两回线路供电(设计文件上应注明);
③在负荷较小或条件困难时可用一路高压专用架空线路供电;或者采用由两根电缆组成
的电缆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均能承受本单位的全部二级负荷,且互为热备用。
3、二级负荷设备应根据本单位的电源条件及负荷性质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①双回路(有条件则用双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
②双回路(有条件则用双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自动互投后用专线放射式送到用电 设备或者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上(消防设备不适用);
③由变电所引出可靠的专用的单回路供电(消防设备不适用);
④应急照明等比较分散的小容量用电负荷可以采用一路市电加 EPS,也可采用一路电源与 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设备处自动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