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施工合同管理面临问题亟待解决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够完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行为不够规范,在合同管理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意识淡漠,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阴阳合同现象比较普遍,履约率不高,急需提高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和专业人才素质。二是合同示范文本是推荐性文本,缺乏强制力,且因时代局限,合同条款设置较粗放,尤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合同条款简单模糊,约束性条款较少,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约定条款偏少,存在漏洞,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三是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合同归档管理、合同履约动态监管及合同备案的有效管理有待加强。

积极探索施工合同管理新途径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应当先从政府有关机构的合同备案管理开始。近年来,北京、天津、上海、陕西、河北、黑龙江、山西、广东、湖北等省、市积极探索新的合同管理措施,相继出台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陕西、河北等地区大力实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陕西、天津、河北、黑龙江通过地方立法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对建设规模、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北京、广东、湖北等地部分城市对部分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对有效解决洽商变更、建材涨价、拖欠进度款、结算延迟等合同纠纷热点、难点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山西等地区修订、颁布了地方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存在的合同条款较粗放,业主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约定条款偏少,工程风险分配畸轻畸重,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条款易出争议等问题,北京、上海、陕西、河北、山西、广东、湖北等地相继修订、颁布了地方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广东还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建立并强化了工程师机制,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权限范围内参与合同管理,及时化解矛盾。

北京、天津等地区探索建立了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北京市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公证机制,针对和解、调解协议书及带资承包、担保保函等易产生纠纷的协议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作为仲裁、司法审理的重要证据,并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大大简化了司法审理程序、缩短了时间,纠纷大幅减少。天津市通过在市、区两级建委下属机构成立专门的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建立了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制定了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法,明确了受理范围、程序,调解原则及要求,按项目属地化原则,通过行政指导推动逐级调解,将合同纠纷化解在基层,获得了较好效果。

上海、河北等地对施工合同试行网上动态履约管理。上海、河北、北京、天津等地积极探索研究合同履约管理模式,相继制定了施工合同履约动态管理办法,并开设了合同履约情况网上信息平台。通过网上和书面进行合同备案,主管机构定期进行合同履约分析,并在网上动态发布履约情况,指导当事人双方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河北省对中标后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考评,定期公布信息。北京市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积分,并做出相应处理。

黑龙江、陕西等地起草或出台了合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行合同备案管理;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30日内进行备案,目前备案项目已达公开招标投标项目的90%%;河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跟踪管理,全省合同备案率达100%;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备案,目前已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种合同进行全面实施网上备案管理。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