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条文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二、排桩墙支护工程施工满足要求
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GB)所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2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表3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3、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4、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