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错误或遗漏而引起的未能预料的技术障碍。(地基处理和基坑开挖及支护可能遇到,能否向甲方索要工期和按新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谈洽商?责任方应主要在勘察单位,需甲方牵头、勘察提方案,设计跟进,施工单位按洽商修改原基坑部分施工方案并施工)
2、提供的控制性坐标点、高程点资料不准确或错误。(在施工方进场后,建设初期、测量放线时候应该能发现该问题,及时通过监理要求甲方协调原设计和勘察单位提供具体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视工期影响程度,可索要工期顺延或赶工费用。强调,若施工单位不及时对该问题提出冒然施工,测量控制点的偏差属重大工程事故,我想施工单位会负主要责任的)
3、临时供水、供电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不及时,供应量不足。(在施工方案里,施工单位应该正确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计算,提供甲方额定用电量和每日最大用电量,待甲方四通一平、施工条件具备再进场。若在正常施工中,应该不会出现因手续问题而供应不足。若出现,需甲方及时协调提供。强调:可能是甲方私自接市政电网、水网而造成,现在包括建筑垃圾都得在开工前和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办理临时占道、施工占地手续不及时。(施工单位进场前应该就具备的。强调:及时补办、施工中,相关获准文件缺一不可)
5、地上、地下构筑物及各种管线搬迁工作拖延不能及时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场地。(责任自负、工期顺延)
6、施工场地内树木的移植、更新、砍伐工作不能及时完成。(责任自负、工期顺延)
7、提供的图纸不及时、不配套。(追究专业工程师的责任,强调:应配备有经验的工程师负责技术与设计的相关协调工作。)
8、建设单位依据市场变化及经营需要修改、调整设计。例如:调整产品定位、调整使用功能、调整使用标准、甚至改变使用要求。(走洽商)
9、为了满足购房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修改设计。(走设计变更)
10、因市政配套、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变化而修改设计。(走设计变更)
11、因采用不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或技术方案不当而修改设计。(走设计变更)。
12.承包合同中未涉及问题的谈判。例如:材料替代、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商等。
13、承包合同内容、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谈判。例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分部分项工程的抢工、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供应价格的变化等。(按合同约定,强调:合同必须详尽对施工过程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风险进行约定)
14、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看仲裁结果)
15、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供货不及时,数量、型号、技术参数与实际所需不符,货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甲供材料符合设计质量合格的尽管用;符合设计质量不合格报监理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有设计变更通知单)
16、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足,工程组织不利,致使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各工种、各专业、各工序的配合上出现矛盾,出现的问题亦得不到及时解决,无法按进度计划执行,打乱施工的正常秩序。(追究甲方总工或专业工程师的责任,强调:应配备有经验的工程师负责技术与设计的相关协调工作。)
17、建设单位的主要管理者和工程管理人员流动或工作岗位调整使有关工作出现无人管或无人知道从而影响问题的解决。(施工方应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可作为索要工期凭证)
18、建设单位对监理管理授权不明确,致使监理人员不能发挥其应起的管理职能。(明确监理权限和责任,强调:甲方在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中,应该将此重要事项明确)
19、建设单位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资产重组。(通知总公司协调该工程施工情况)
20、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种申请审批、审核手续的延误。(手续没办完,开什么工啊)
21、各种验收组织不及时,例如:验线、验槽、各种隐蔽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该签字的签字该到现场的到现场,该检测的检测,工程师的职位不是吃闲饭的)
22、开发资金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通知总公司,协调)
23、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例如:施工中遇到超标的地下水、流沙、地质断层、溶洞;发现地下埋藏文物、古化石、古钱币、古墓;发现战争遗留的弹药等。(见合同约定,走洽商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