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一)总平面防火
(二)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与选择
(三)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设置防火分隔物、挡烟垂壁
(四)采取安全疏散措施
(五)室内装修防火
(六)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和建筑防排烟措施
(七)工业建筑防爆
(八)设置必要的建筑消防设施
装修防火技术措施:
1、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所以公安部已明令严禁采用聚氨酯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有毒的装修材料。
2、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4、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不燃)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难燃)。
5、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6、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上。
7、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9、如果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难以认定,可将其样品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防火检测;经检测后,装修材料确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宽度和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
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且设在疏散走道上的灯光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3、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二十分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4、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
5、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立即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米,不应超过3米),或自发光型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米)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