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审查注意哪些事项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和地平)必须采用TN-S方式供电系统。

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按目前行规,工程总包往往是由土建总包,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也多由土建负责解决。事实上,土建总包大多数未配备专业电气工程师。因此,不可避免的现象就是,这些工程的临电施组只是为投标或为应付安全检查而草草编制,甚至生搬硬套其他工程的资料,或者由于编制人员技术水平有限,以及审核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核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施工现场线路与设备布置不合理,用电设备与器具选型不规范等,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埋下了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虽然未对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员资质作出规定,但规范所要求的配电系统设计、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等环节,显然不是非专业电气工程师能做到的,也不是照抄照搬其他工程方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根据规范要求,对于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项目,最好是配备专业电气工程师,严格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勘测与变电所(配电室)位置的选择要有针对性:

变压器位置的选择就是要满足最基本的一条:尽可能接近负荷中心。现场勘察的意义绝非这四个字本身这样简单,它要求临电施组编制者切切实实地考察现场实际情况,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否则就会出现施工过程中用电事故不断的现象,严重者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负荷计算中要注意的问题:

负荷计算有估算法、需要系数法、二项式法等等,这些在专业书籍中有详细讲解,其中的设备容量确定问题有必要提一下。因为我们发现有些人把设备容量简单的理解为设备的铭牌功率,这是不对的。用电设备的铭牌上都有一个额定功率,但由于各用电设备的额定工作条件不同,有的是长期工作制,有的是反复短时间工作制,因此名牌功率不能简短相加来作为电力负荷,而必须换算到同一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然后才能相加。这样经过换算到统一规定的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称为设备容量,用Pe表示。

长期工作制和短时工作制的设备:

设备容量Pe就是铭牌功率PN,即;反复短时工作制的用电设备:

①电焊机和电焊机组。要求换算到负荷持续率(暂载率)时的功率。

②起重机(吊车电动机)。要求换算到时的额定功率。

③电炉变压器组。其设备容量是指在额定视在功率下的有功功率。

照明设备:

①不用镇流器的照明设备(如白炽灯、碘钨灯)的设备容量就是其额定功率。

②用镇流器的照明设备(如荧光灯、高压水银灯)的设备容量要包括镇流器中的功率损失,即荧光灯:;高压水银灯、金属卤化物灯。

接地保护不容忽视:

施工现场的专用变压器基本都是TNS接地保护系统,多数工地的设备金属外壳往往未做接地保护。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配电箱和设备外壳的重复接地要么是没有做,要么就是做了,但不合格,如导线截面积不够或者接地极使用工地现场容易取到的螺纹钢,或者接地极打入地下深度不够,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再一个就是在使用应急发电机组的时候,以上接地问题更是容易被忽视做不到位,除了临电施工人员的水平问题外,安全意识上的缺失应该更主要的原因。

现在多数施工现场的条件都不是很好,尤其是市政工程水中作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用电安全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人员触电事故和设备损毁事故。所谓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二者不可偏废,都是值得建设工程管理者重视的。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