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与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内部装修等,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所需资料: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择的厂家、类型、数量及检测报告;

3、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纪录;

4、公安消防机构认可检测机构对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检测报告(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

5、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规定格式)。

(二)验收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工程所在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有基本条件:

1、土建部分:

①土建部分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施工完毕;

②防火墙、走道、房间分隔墙以及楼梯间、前室、消防中心、消防泵房、电气室等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墙已砌筑至结构楼板;

③电缆、管道井每层或每隔2-3层在穿越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材料严密封堵;电缆、管道穿越墙、板处形成的孔隙已严密封堵;

④防火门的闭门器已安装调试完毕;周围消防通道已畅通。

2、室外消防给水

①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已按设计接通;

②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已安装完毕,并已开通。不同功能的接合器设置明显的标志。

3、灭火系统:

①固定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调试报告已制作完毕;

②消防栓箱内水带、水枪、水喉已配全,其放置和水带接口的扎接能满足使用要求;

③消防泵的电源、主备泵的自切已到位;

④系统的色标已落实;

⑤自动灭水系统经专业机构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⑥按规范要求已配置灭火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调试报告已制作完毕;

②消防中心具有直接强制启闭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的功能;

③系统的报警、联动控制、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等功能经专业机构检测,均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供电:

①重要设备的消防电源已按设计接通,并在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事故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控制箱二路电源能自动切换。应急发电机已调试,并投入运行;

②安全出口、走道均按规定装有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并已接通电源,投入正常使用。

6、防排烟系统:

①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

②风速、风压及排烟量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均达到设计指标。

7、安全管理:

①消防安全组织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落实,并经培训合格持证;

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已制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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