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原规范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范对规范和指导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计量基础性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2-201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等技术规范,原规范与这些新的基础性技术规范在计量名词术语、不确定度评定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在施行过程中,原规范中的有些规定也暴露出不尽完善的地方。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质量和管理水平,2014年规范起草小组向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对原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保持JJF1033-2008框架、格式不变,调整补充相关内容,使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评方法等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操作性,提升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范围中增加《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为企事业单位加强自身计量标准管理提供依据。
2.在术语中新增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测量精密度等3个术语,并对其他术语按照JJF1001-2011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3.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计量标准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依据,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方面的内容。在人员方面,对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进行了修订。由于2016年6月国务院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所以本次修订不再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持有计量检定员证,而是要求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检定或校准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
5.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了修订。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归纳为核查标准法、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法、控制图法、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图表考核法5种,细化不同情况下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和判定要求。
6.对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中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应当依据JJF1059.1-2012。对于某些计量标准,如果需要,也可采用JJF1059.2-2012。并按照JJF1059.1-2012要求,对《规范》涉及测量不确定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各种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必要时,形成《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7.在文件集中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等作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调整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对《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8.根据近年来在计量标准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进行了完善。删除了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只要考评员书面审查就能完成考评,可以不必到现场考评,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增加检定结果的验证为免于考评项目,从而使简化考评项目增加到4个,即稳定性考核、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结果的验证;对于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变化后的自查表》,如果引起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性能发生变化,应当暂时停止开展量值传递等要求。
9.在附录中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自查表格式》、《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目录》;将原来的《计量标准考评表》和《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纳入《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中;修改了有关表格表述。在附录C中增加现场实验结果的评价,方便考评员对操作人员现场实验结果的判断;弱化了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如果需要采用控制图,参见GB/T4091-2001(idt ISO 8258:1991)《常规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