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