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状况
从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二、分包单位的几种类型
1、劳务型分包。这类分包大多出现在土建工程,以农民工居多,技术含量低,管理能力差,进场时间早(有时候早于总包主体),安全意识谈薄,监理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沟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讲不清。
2、技术型分包。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分支和边缘科学,而监理单位限于监理费用,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配齐所有专业的专家(监理毕竟是以管理为主),这就经常使用一些技术性强的专业分包单位给监理单位出技术难题,不配合监理工作,如上海地铁通道是采用煤矿行业中的冻结技术加固土体后进行开挖施工,设计单位以不懂冻结法拒出围护结构(冻结)施工图,总包单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图由分包单位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表态,建设单位为工程进度之需来要求监理单位先行表态,分包单位常以监理人员在技术上的相对薄弱不服管理、刁难、蒙骗。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项如消防、电梯、专用设备,往往在总包单位确定之前业主方已先行确定了分包单位(类似指定分包),这类分包单位往往因专业特殊、关系特殊,直接与业主联系,总包和监理难以对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