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
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工程变更权限与职责
1、工程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工程咨询单位、涉及的局相关科室参与,局纪委跟踪监督。
2、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追究责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内容的须及时向监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满足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并做到及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