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 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 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 税负为 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 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 5.8%,约增加 2.8 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 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 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 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 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 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 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 大面积地开展不同 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 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 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 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 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 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 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 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 6 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 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 也由 3%的营业税改为 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 3%的营业税调整为 11%,分项计 价模式 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 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 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 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 20%~30%的劳务分包基 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 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 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 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 11%的增值 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 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 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 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 得的增值税抵扣**仅为造价总额的 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 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 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 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 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 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 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 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 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 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的规定 ,凭双方 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 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 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 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 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 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 步推进税务改 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 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 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 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