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因素,在集中供暖系统中采用燃油或燃气的无压热水锅炉,有日渐增多的趋势。如果由合格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系统的配置一般不会像上述工程那样出格。例如:可以采用热交换设备进行间接交换,使锅炉不承压而系统承压;也可以 采用供水用加压水泵升压、回水用减压阀减压,仍可使锅炉不承压而系统承压。但上述对策或者会使系统人为地复杂化,或者会使 供暖热媒温度降低而需增加散热器数量,或者使本来用以克服系统循环阻力的扬程度较低的循环泵变为扬程度较高的加压泵而增加 运行能耗。因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写的《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明确规定:不宜采用需设置水泵扬程度供暖的无压热水锅炉。
无压(常压)热水锅炉只有在工程条件不允许采用常规热水锅炉的条件下,才有其有集中供暖系统中应用的价值,例如《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总蒸发量超过6t/h或单台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为不允许 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不允许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布置。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无压热水锅炉即开式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制约。其实,从消防安全角度看,不承压的燃油或燃气开式热水器,同承压的燃油或燃气热水锅炉应是一样的,但 当条件受限时,采用地压热水锅炉可因不受上述规定制约而成为合法。
按说,锅炉的安全问题应由《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而非由《设计防火规范》制约。尽管《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允许:出水温度950的燃油、燃气热水锅炉房可与住宅相连、第一层或顶层中,还允许单台热功率7MW、出水温 度950C的燃油和燃气热水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但在具体工程设计套用有关 《规范》或《规程》有矛盾时,原则上应按要求规范的条文执行。为要执行较严格的消防规范,在受条件限制时,总蒸发量超过6t/h 或单台蒸发量超过2t/h的锅炉,不得不采用无压热水锅炉。
但是,当并无工程条件限制时,例如在单独建造的锅炉的房内,采用无压热水锅炉的根据和必要性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