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电气设备防火有哪些要求

(2)在增添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设计线路,并经过有关供电、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3)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敷设线路进人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4)客房内的台灯、壁灯、落地灯和厨房内的电冰箱、绞肉机、切菜机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床头柜内设有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的、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5)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日光灯、高压汞灯(包括日光灯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深罩灯、吸顶灯等,如安装在可燃物件附近时,应加垫石棉布或石棉板隔热层;碘钨灯、功率大的白炽灯的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穿瓷套管保护;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6)配电室设在客房楼内时,应作防火分隔处理,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

(7)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事故照明等消防设施的用电,应备有应急电源;消防设施的专用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上,并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以保证随时可用。

(8)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9)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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