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将下列10种情形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1.工程项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施工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缺岗,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与现场管理实际不相符或形同虚设、不按规定履行专职管理职责,企业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检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严重且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差,围挡不全、随意出入、地面不硬化、三区不分隔、材料乱堆、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场扬尘和工地消防无措施或无有效、针对性措施的;
3.深基坑支护超过预警值且不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4.脚手架变形严重,基础下沉或悬挑件薄弱、杆件不齐、连墙件缺少、剪刀撑不全、敞口处不按规范加固、超荷载堆放等,脚手架整体安全无保证的;
5.高大模板支撑基础不牢固,缺少扫地杆和纵向、横向斜撑杆,支撑体系变形严重,严重违反规范和专项方案的;
6.现场配电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建立,线路乱拉乱接、顺地拖、水中放、随便挂,总(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意设置(放置),电线老化有破皮漏电现象,没有专业电工维护的;
7.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基础设置、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及缆风固定、起重钢丝绳等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安装验收(包括后续加节验收)结果与现场严重不符,主结构标准节连接螺栓未严格检查,缺乏必要的日常检查维护的;
8.高处作业吊篮悬挑机构不可靠,缺少有效安全装置,钢丝绳断丝、松股、锈蚀、硬弯等损坏严重,交叉作业无防护,不从地面上下吊篮,吊篮内作业超过2人的;
9.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经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施工的;
10.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可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