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方式探析

1、有标底招标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615号文《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评标定标采用的基本方法有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我省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即评标委员会通过对评标价和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以打分方式评出最佳的投标,综合得分第一名确定为中标人。评标价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虽然《范本》规定投标价是采用复合标底计算的,但认真分析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及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与评标价有关的条款,不难发现评标价仍然是以业主标底为基础进行评比的,复合标底计算中业主标底占50%的权重,且投标人报价高于业主标底10%或低于业主标底20%其投标无效,因此标底编制是否公正、合理及标底保密程度是影响评标结果的重要因素。

标底是业主对招标项目投资的预期,是评标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我省标底的编制是依据交通部工程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工程项目计划类别、取费标准和调价规定等计划文件,带有较强的计划色彩,与市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不能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真实水平,也不能完全反映业主的期望价格,其次,标底价格的编制基础,除了设计文件、定额、标准、现场施工条件之外,重要的一条是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事实上,对于现代工程施工来说,由于技术工艺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差异,所形成的工程价格不尽相同,有时差距甚大,很难用统一标准去衡量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由于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作为标准的特殊地位,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降低其中标机会,因而评标结果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另外,关于标底的保密问题给标底编审人员和其他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带来很大压力,如果在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前完成标底编制,就有可能泄露,尽管招标单位采取开标当日12:00截止接受投标书,要求建设单位12:00~14:30之间确定标底数,但由于所编概算数在之前已为定数,投标人计于功心也不难分析得出。就是不考虑标底泄露,由于设计审查数据无法保密,编制办法及定额的统一,投标单位要测算招标单位的标底值并非难事,鉴于标底对于投标单位中标有决定性影响,投标单位必然利用一切手段来打探、搜集这方面的情况。这样的报价往往不是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工程、详细调查、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地计算工程费用,而是考虑报多少价可以中标。至少该报价按实际是多了还是少了,很多时候便不成为其考虑的重点,招标成了你需要我报多少,我就报多少,而不是工程需要报多少,就报多少。

通常为了保密,标底的编制是由招标单位个别的工作人员或邀请的1~2名专家完成的,根据招标时间的安排,往往要求标底编制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标底编制的这些特殊要求,必然造成标底编制的局限性,许多问题不可能进行深入地调查、讨论和了解。在实践中,编制标底的人员一般是管理、设计单位的概预算人员。尽管这些人员都有丰富的概预算编制经验,但大多对施工工艺并不熟悉。标底编制时定额套用、工艺选择一般均采用设计提供的方法或常规方法;另外人员少、时间紧、对材料价格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往往采用设计提供的或近期造价站提供的材料价格,这样编制的标底可能会与实际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招投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编制标底也应该按施工图预算编制,事实上,由于建设工期的影响及程序的加快,标底编制深度一般均达不到要求,只能用概算来编制,这样与实际也会有一些出入。

因此为使招标工作更趋合理,建议:

(1)改变将建设单位编制的标底作为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做法;

(2)严密招标程序,使招标工作的泄密现象失去意义;

(3)提高透明度,消除投标单位顾虑;

(4)改变招标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影响;

(5)将招标真正作为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阶段,使招标过程与合同执行结合的更加紧密。因而有必要研究、探索更加完善的招标评标方式。

2、无标底招标

根据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文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通知中五(3)款要求: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式。现将无标底招标方式作分析;本方式是以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投标价的依据。据有关资料分析,投标报价有如下共同点:

2.1 不同项目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一般在86.45%~85.31%之间。说明报价平均值相对接近;

2.2 报价平均值与各投标价的离差和均方差较小,说明采用报价平均值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数据指标;

2.3 尽管项目管理方式的投资来源不同,但投标人趋于低报价已成为招投标中的一个倾向或趋势。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常常是投标人不熟悉公路建设市场和招投标经验不足而造成的;

2.4 不论招标方式、管理方式、定标方式是否相同,但报价平均值受其影响较小。不同点是:

①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企业资质等级要求高,均要求为国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这些企业经验丰富,基本上都是抢占公路建设市场的主力。投标项目的各项数据离差范围相对较小,其原因有二:一是报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制,选用数据准确,控制适当;二是投标单位报价策略趋于成熟。

②一般公路项目,标底编制因人而异,属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分析编制报价,离差就较前者大,但总体趋势一致。所以可得出结论:报价平均值占标底的比例在几个特征值中是相对稳定的,以其总平均值作为指导投标报价的衡量依据是有代表性的。它可以克服以标底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弊端。试想众多投标单位的调查、讨论、分析,其工作一般比标底编制人员的工作要深;对施工工艺的熟悉和了解比标底编制人员要强;材料价格调查、施工组织设计等更符合工程实际和投标单位实际情况。因此,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各投标报价的方法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出现不切实际,违背常规的极端报价,如果不做技术处理,将对平均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以此为依据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招标效果。因此,用超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范围)的数值作为舍弃异常报价的依据,可以取得比较稳定比较合理的平均值作为合理标价,故而无标底招标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那么合理标价该如何确定呢?什么是合理标价,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我国有关办法规定,凡是投标报价超过标底10%或低于标底20%的标价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凡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标底20%不高于标底10%范围的均是合理的。但世行项目规定,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我省近年招标实践,一般认为低于标底8%~12%的报价为最优报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的均按比例减分,也就是说:低于标底10%的取价为最优报价。从主观上讲,招标单位认为标价越低越好,投标单位认为标价越高越好,所以确定合理标价时,招标单位在心理上有压低标价而投标单位有提高标价的需求。理论上讲,合理标价,应该是存在的,可以说,凡是中标单位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并得到部分利润时的标价就是合理标价,但是由于公路工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所处场所的不同,合理标价不可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而只能通过大量以往数据的分析、统一,得出符合当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尽可能合理的标价。这一原则也可以表述为:凡是大多数人认为,且实践证明是合理标价的,并为项目实施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批部门)趋于认同的报价,招标中就应该作为合理标价。具体确定合理标价应该通过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计算,在其报价平均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成为合理报价。如果今后长期使用这种方法确定最高分值价位,可引导投标单位的报价更加合理,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实现《招投标法》的低价中标原则。

我省在西宁至大通高速公路等3个项目中采用标段概算法招标方式,曾一度引起许多省内施工单位的不理解,为引导投标人报价趋于合理,以招标人标段概算作为衡量投标人取舍的依据(投标人报价在招标人标段概算95%~70%范围内有效),将投标人各工程细目单价与招标人标段概算单价价进行比较(主要工程报价占总报价10%以上项目的单价在招标人标段概算相应单价的60%~110%范围内有效),上述两种做法希望投标人报价控制在合理低价范围内,在计算评标价得分时,未将标段概算纳入,评标价最高分值由投标人报价平均值计算而得。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是招标方式的一种探讨,还有待于总结提高。但是工程造价略有降低,用我省7个项目56个标段进行分析,其中按有标底招标复合标底评标法的5个项目42个标段,按业主标段概算评标的2个项目14个标段。分析得知:按复合标底评标,最低中标价为业主标底的82.63%,最高中标价为业主标底的102.84%,中标总金额为业主标底的88.26%,而按业主标段概算评标,最低中标价为业主标段概算的74.8%,最高中标价为业主标段78.49%。若考虑业主标底与业主标段概算的差异,两种评标方法之间的中标价相差约45个百分点。

为使招标工作达到我们的期望:①降低造价。使工程造价处于一个合理水平,促使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科技创新、使用新方法新工艺获得利润;②避免招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③使我省公路建设达到一个双赢的目的;④使招标工作更趋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招标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省条件下的招标方式。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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