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建筑工地条件索赔及案例

一、两类不同工地条件

在工程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常因不同工地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工程索赔。

第一类不同工地条件是地下隐藏的自然条件与招标文件中所注明的存在很大的差别。招标文件包括工地勘察报告、土样抽查报告和工地地质报告等。隐藏的自然条件既包括自然条件,也包括人为条件,一般无法通过工地勘察发现,也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注明。针对第一类不同工地条件,承包商必须证明实际遭遇的情况与分析招标文件时所能预见的截然不同。

第二类不同工地条件是地下不明的自然条件与通常遇到的和在类似工程中常见的存在很大的差别。由于业主在招标前没有进行工地勘察,或者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任何非正常情况,但是事后发现,工地条件与通常遇到的或在类似工程中常见的截然不同。针对第二类不同工地条件,承包商必须证明实际遭遇的情况在投标时无法从招标文件中合理预见到。

二、风险分配

如果一个合同不包括不同工地条件条款,承包商将承担所有的风险,一旦在施工中遭遇到不同工地条件,承包商将无权要求合同调整。当遭遇到严重的不同工地条件时,承包商甚至可能破产。面对这种情况,承包商往往通过在标价中提高不可预见费来防范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在内的业主,选择在合同条件中设立不同工地条件条款,由业主来承担风险。这些条款建立了一套程序,以保证遭遇到不同工地条件的承包商,能够获得公平的合同调整。这套程序通常包括:

(1)承包商应该在不同工地条件被扰动前及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

(2)通过调查,业主代表决定是否同意承包商的说法,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如果业主代表同意承包商的说法,则应对合同进行公平的调整。

然而近年来,通过在合同中加入总的弃权条款、特别的弃权条款、工地勘察条款等方式,一些业主试图让承包商来承担不同工地条件风险。还有一些业主试图回避因提供错误资料而面临的风险,因为这些资料日后可能被承包商用来进行不同工地条件索赔。他们认为,承包商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工地勘察,而自己不能为咨询工程师和岩土工程承包商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三、关于不同工地条件的标准合同条款

将不同工地条件条款写入合同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不可预见的工地条件风险。如果没有不同工地条件条款,承包商将承担因不同工地条件带来的全部的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除非承包商能运用超级知识索赔权利,来证明业主实际上已经知道这一情况,但却故意没有通知承包商。

1.美国联邦政府合同(FAR)中的不同工地条件条款

当前,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工程项目均要求使用标准合同文本FAR 23A(FAR: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该合同文本指出:

(a)承包商必须在不同工地条件被干扰前,以书面形式及时地通知合同官员:(1)工地地下或隐蔽的自然条件与合同文件中所表明的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别,或者(2)非正常的工地自然条件与通常遇到的或普遍认为在类似工程中常见的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别。合同官员应该及时调查这一情况,如果发现实际工地条件确实大为不同,并且在承包商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造成了费用增加(减少)或进度变化,合同官员应与承包商就合同做出公平合理的修改调整。

(b)承包商在这一条款下的索赔,必须给出条款(a)要求的书面通知,而政府可以给予时效延长。

(c)如果工程结算价款已经宣布,承包商不得再要求合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预见到的天气条件、劳工纠纷、解雇分包商以及其他非客观条件的延误,不能使用不同工地条件进行索赔补偿。

此外,所有美国联邦政府合同和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合同都包含工地勘察条款,要求承包商进行必要的工地勘察。承包商的工地勘察并不需要运用地质学和岩土工程的专门知识,但通过工地勘察,承包商必须明确是否已经发现或预见到不利条件的可能出现。

在标准联邦合同文本中还指出:承包商承认自己调查并弄清了影响工作的工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那些与建筑材料运输、贮存、转移和丢弃有关的工地情况,劳工、水、电的供应和道路的可获得性,工地气候条件,河流状况,潮沙或类似条件的不确定性,地表的构造形态和条件,开始或施工过程中需要的设备和设施的情况。承包商进一步承认已经清楚了地面和地下材料,可能遇到的障碍的特征、质量和数量。这些情况可在工地勘察中从可以获得的资料中如实查明,资料包括政府进行的所有勘探工作、作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的设计图纸和细节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全面了解可获得的资料,则承包商应就没有充分估计困难和成功完成工作承担责任,政府将不对承包商做出的结论和解释负责。

下面的两个案例分析将有助于正确理解上述两个合同条款的相互作用。

在承包商Flippin Materials Company对美国政府(1963)的案例中,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了一个合同,开采石灰石来生产砂和骨料,供政府正在施工的大坝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石灰岩中含有大量粘土填充的溶洞,需要另外花钱清除。政府完成了33个钻孔组成的工地勘探,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向承包商提供了钻孔柱状图和钻探记录。钻探记录上显示石灰岩中存在溶洞,但并没有标明溶洞由什么材料填充,而钻孔岩芯是可供承包商检查的。这些岩芯上显示了粘土和砂的存在,政府也有地质学家做出的现场记录。当承包商要求调整由于粘土的出现而增加的成本时,索赔法庭否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认为承包商有义务检查现场钻孔记录和实际岩芯样本。法庭也注意到,这个特别的合同并没有包含不同工地条件条款,所以政府没有相应的合同义务。

在美国结构公司对矿业设备制造公司(1976)的案例中,由于合同中包含了完整的不同工地条件条款,仲裁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没有义务从合同文件之外去寻找政府拥有的附加资料,因为承包商相信合同文件中的资料是完整的。裁决还认为,承包商只有认真检查资料的义务,而不应当承担地质学家或岩土工程师的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承包商在不同工地条件下的索赔要求。

2.美国建筑师协会(AIA)中的不同工地条件条款

AIA Document A201(1987版)包括下列的不同工地条件条款:

第4.3.6款对隐蔽的或不明条件的索赔。如果工地现场遭遇到下列的情况:(1)地下的或其他隐蔽的自然条件与合同文件中表明的截然不同;(2)发现非正常性质的不明的自然条件,与通常遇到的和类似工程中的情况有本质区别。这时,观察到这些情况的一方应当在工地条件被扰动前及时通知另一方,最迟不能晚于初次发现问题后的21夭。针对上述情况,建筑师将迅速组织调查。如果实际工地条件与原先掌握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增加(或减小)、进度变化,建筑师应建议针对合同价格或合同工期进行合理调整。如果建筑师确定实际工地条件与合同文件中表明的没有本质区别,合同条款将维持不变。对于自己的判断和决定,建筑师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建筑师书面通知后21天内提出。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就合同价格或合同工期的调整不能达成协议,应由建筑师做出初步调整决定,初步调整决定应服从本合同第4.4款(索赔和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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