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建筑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应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侵蚀管理以及解决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很关键的。

 一、合同责任的监管监理

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了双方的责任界限和合同在实施阶段的管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应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从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文件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

在施工合同的监管过程中,对产生的矛盾与容易误解的歧义,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一是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错;三是对于不属于承包商应得的补偿,应从大局利益和业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虑,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二、工程进度的合理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计划,同时,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组织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要按FIDIC黄皮书的条款区别对待,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含水、停电、停工的,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三、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在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在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

 四、工程的变更管理

监理工程师要加绝对工程的变更管理。对于由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变使用功能、质量要求标准和产品类型;任何部分施工顺序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工程变更令,从提高工程效率出发,避免造成管理混乱。

五、工程分包的监理

根据施工合同东西的通用条件规定,对于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项目,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对于业主同意分包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要按标准审核分包商的资质,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别是当承包商与业主对分包商的选用发生矛盾时,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对未经监理批准的分包商,可有权利不准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

 六、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时,作为建设的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是对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是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希腊文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是:

1、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

3、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应认真审核以下项目:

1、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2、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

3、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现经济黑洞。

总之,从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设监理工程师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面是很广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犯罪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施工合同,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