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进程中外延成本的管理
伴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而产生的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施工安全等,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成本。这些置于工程直接成本之外的成本,往往并不是依照工程量的大小而增加与减少。管理好这些外延的成本,对企业的效益直接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关注工程质量成本的管理效益
施工期间除了发生工程的直接成本外,在工程施工的质量上,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外延成本。它们包括质量预防成本、质量鉴定成本、内部与外部质量保障成本和内部质量故障成本。所有这此外延成本的管理,对增加企业的效益非常重要,对我们施工企业效益而言,产品质量并非越高越好,如果超过合理的工程质量水平时,就属于质量过剩。无论是质量不足或质量过剩,都会造成质量成本的增加,施工企业都必须要通过质量成本管理与控制加以调整。
质量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使各项质量成本的综合成本达到最低值。一般来说,质量预防费用起初较低,随着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质量预防费用也逐渐会增加,当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再要求提高时,该项费用就会急剧上升。质量检验费用较为稳定,不过随着质量的提高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而质量损失则不然,开始时因质量较差,损失很大,随着产品质量不断改进,该项损失会逐步减少。三者交叉的作用,必须能找到一个质量成本最低的理想点。财务人员应准确的记录各项质量成本,找出规律,与项目经理进行分析,拿出降低质量成本的措施。
如何正确处理工程质量成本中的质量损失(内、外部故障损失)、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项目经理也不能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而使工程全面出现质量过剩现象,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少,经济效益低下的被动局面。
管理部门要按工程项目单独设立质量成本项目并按标准分类设置,反映项目的质量成本,积累数据,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降低质量成本的建议和意见,提高效益。
2、关注工期成本控制效益
在实际工作中,工期短,往往预示着企业成本降低,效益上升。工期延长预示企业的固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降低。而工期过短,则也会增加一系列的措施成本费用。如何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即工期成本的管理,并不是工期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来寻求最佳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
工期成本管理的目标,是正确处理好工期与成本的关系,使工期成本的总和达到最低值。工期成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经理为了保证工期的提前,而采取的措施费用。这些措施费用包含为缩短工期而必须增加的安全措施费;工程突击前后的人员浪工、窝工费用,突击中的加班费、窝工费、奖金等人工费用;超出常规材料采购所必须的时间、质量、要求而发生的材料成本增加费用;为缩短工期而增加机械设备所产生的机械迁移费、租赁费、闲置费。二是发生工程延期而增加的成本费用。因为工程延期则会导致的机械设备、场地、工具物料的租赁费,非联产计酬的人员报酬、补助,相应的水电费、伙食费、办公费等其他固定费用。因为工程延期则会引起材料库存增加,而发生库存材料损耗增加、流动资金运转滞积,需求量增加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效益降低、成本上升。三是如果工期拖延从而会导致业主索赔成本。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不光是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而且企业在信誉上也要受损失,而这种无形资产的损失往往所产生的危害更比经济上的损失更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施工环境及自然条件引起的,也可能是内部因素所造成,如停工、窝工、返工等。
因此,所有这些原因而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统称其为工期损失。一般来说,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当工期短至一定限度时,工期措施成本则会急剧上升。而工期损失则不然,因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损失,其损失额度相应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予赔偿或赔偿额度较小,该部分工期损失可不予考虑。因施工项目内部因素造成的工期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会逐渐减少。综合工期成本的各种因素,就会找到一个工期成本为最低的理想点。这一点也就是工期最短并且成本最低的最优点。
由于内外部环境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制约,保证合同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工期与成本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工期措施成本和工期损失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切不可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项目成本,导致项目亏损。
3、关注安全成本效益
安全成本属于非功能性成本,但成本付出也存在一个合理平衡点的问题。安全成本包括:安全措施费,安全事故处理费,安全管理费等。准确核算和预测并合理控制安全成本,对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安全成本支出中,一般说来,安全措施费用、安全管理费上升则安全事故处理费用下降,而这种费用有时成几何级下降。但也不是安全管理费和措施费用越多越好,合理的费用支出平衡点,是成本管理的关键所在。
工程施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条件,是购成安全成本费用支出平衡点的重要要素。施工时的内外部条件,购成了安全措施费用与安全管理费用支出的大小。切实可行确保安全的合理支出是必须的,而过于保守的不必要的安全支出则是浪费。只有确当地确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切实管好安全所用的物资、材料、人员才是安全成本管理的正确之路。
二、施工前后工程所发生的外延成本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同类工程在施工前与竣工后所发生的成本,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注意管理好施工前与竣工后所发生的外延成本,会使企业的效益产生显着的效果。
1、控制工程前期费用成本效益
为了承接工程和为了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前期费用,它包括:工程洽谈人员的费用支出,招标投标人员费用支出,工程施工前期的人员、机械、资金等进场所需支出以及为此工程而需花费的临时设施成本等一系列成本费用。管理好这些外延成本是提高企业效益重要方面。
(1)把握好工程前期招标投标的成本管理与控制
为了控制工程的前期支出,首先,必须切实抓好洽谈工程前的考察,根据自身的情况、条件,分析好竞争对手条件和优势。通过分析对比,根据自身的优势条件来确定是否参与投标,防止不必要的成本费用的支出。其次,必须抓好招标投标过程中方案的制定。根据自身的优势与条件,科学地制定施工方案,确当地安排工程工期,合理地确定工程利润率,提高中标率,进而降低工程的前期费用成本。
(2)作好工程前期的人员、机械、资金等进场安排与规划统筹
工程合同订立后,如何安排人员、机械、资金等进场的数额,必须有一个统筹的规划。在人员进场安排上,只能由少到多,适时渐进,防止窝工、浪工。人员的进场层次上,应本着先管理人员,后生产人员的原则;先项目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再一般管理人员。其次再逐步增加生产工人,进行生产前的临时设施搭建和施工前的必要准备。人员进场后,施工机械、生产资金应当根据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实际需求,适时确当地按时按量安排进场。只有作好工程前期的人员、机械、资金等进场安排与规划统筹,才能避免工程前期人工、机械、资金等方面存在的窝工、浪工,积压、闲置,运转停滞等外延成本的增加。
(3)确当地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规划
工程合同订立后,在大批工人进场前,就必须为工人准备好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而这些设施又大多往往是一次性购置,工程竣工后全部或大部分报损。在下一个工程中能重复使用的材料及设施很少。因此在这方面的外延成本切不可大意,一定要在人员数量,工种穿插,工期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规划好、安排好、设施好。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核心提示:如今,施工企业每年以质保金方式存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尾款十分惊人。防范质保风险,对施工企业更快实现利润,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意义重大。
施工企业为什么要重视质保金问题
承接工程特点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有的以承接高、大、新、尖项目为目标,有的承接工程小则千万大则数亿,且承接工程项目较多,每年以质保金形式存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尾款以千万计。若能以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质量保证金,而将保修款收回,既解决了质保款长期回收问题,又可实现资金再运转。即使不将该笔款项投入资金运作,仅存入银行,利息也十分惊人。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现企业利润的需要。建筑行业已完全市场化,建筑施工企业垄断优势地位逐渐消失,因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土建项目,有些项目实际利润甚至可能低于质保金额,且利润须等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才能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质保金回收直接影响到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实现和企业的再生产。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现实中,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大多通过贷款维持运作。在国家政策调控下,流动资金往往比较紧张,为缓解资金压力,常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扣留质保金。为了质保金能及时回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研究质保风险防范措施大有裨益。
维护国有企业社会信誉的需要。在建筑施工领域,常由于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致施工总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给农民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出资方为国家,承载更多的社会责任,若所属项目因质保金的返还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信誉和社会影响较大。
施工企业解决质保金问题的基础
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工程质量即是国有大型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国有大型建筑施工单位更应不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材料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建设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质量责任,是保障质保金最终回收的前提和基础。
追回质保金,实现企业利润。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其利润捉襟见肘,追回质保金成为实现利润,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而质保金因返还期限较长,建设单位容易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且在质保金返还期内,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破产等不确定因素,质保金的追回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质保金返还期满,应积极维权,及时主张质保金的返还,以保障企业利润的最终实现。
防范质保金风险防范的方式
转换质保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质量保修是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等方式进行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就给其它质量保修方式提供了法律空间。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地区做出了各种探索,如全国工程担保试点城市厦门已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目前,正处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阶段,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企业出资人、企业资质、国家政策指导等方面比民营施工企业存在一定优势。在同等利润条件下,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社会保险机构更愿意为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工程质量保险为工程质量保修提供了新途径,也为转换质保方式提供了可能。
降低质保金比例。虽然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但其无并非强制性规定。在承接工程中,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抬高质保金比例,加大施工单位的质保责任,甚至提出极为苛刻的质保要求。
国有大型施工单位为了维持市场占有份额,在项目其他条件较好情况下,仍可能承接该类工程。因此,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合同订约阶段,为了项目利润尽快实现,争取降低质保金比例仍是与建设单位沟通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区别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其他没有直接列举的专业工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该《条例》列举的保修期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例》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相当漫长。如将保修金的返还期限等同于保修期,笼统约定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则无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且若发生保修金返还争议,建设单位可能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较长时间保修金返还期。
因此,在约定质保条款时,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应该按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自由约定。为避免保修金返还时间争议,宜参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质保内容,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几年内(有或无利息)返还。
利用总包优势转嫁质保风险。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较高工程施工资质,通常为工程总承包方,因人、财、力等因素常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相对于分包具有优势地位,可借此转嫁质保风险。如:
在质保金比例上,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较高比例作为质保金,便于一旦因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包要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时,总包可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在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上,依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将分包的质保金返还期约定为等于或长于建设单位返还总包方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同时,注意分包工程完工时间和整体工程完工时间之差,通过约定补足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差。
在质保责任的最终承担上,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保修问题时,总包方立即通知分包,要求分包按照要求派人修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分包原因致使总包方受有损失的,从分包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还应赔偿。
上述,只列举了分解和转移质保风险的部分措施,而要真正全面避免因分包原因导致的质量责任,有赖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分包严格的工程管理控制。
调查质量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质量责任主体将质量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连带赔偿责任等。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质量责任等质量责任;自行提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建筑物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后,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修理费用等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未按照施工工艺和标准施工导致的质量责任;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的质量责任;因自行采购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对分包、转包工程承担连带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连带质量责任等。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质量责任:在建筑物买卖中,建设单位将商品房交付小建设单位(购房者)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小建设单位(购房者)承担;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自行负责;
灵活履行质保义务,妥善保存维修证据。在保修期间,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维修义务时,施工单位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会同建设单位等单位作出质量责任的认定,确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应及时进行修理并做好保修记录,由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对非因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质量责任,在建设单位要求下,为了保修金能顺利收回,可考虑配合进行处理,但应书面明确质量原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并保存好证据。
需特别指出的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一般资质较高,施工经验丰富,对自行施工部分质量基本有保障。但对自行分包工程,可能因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质量问题。此时首先应履行质保义务,而后向分包单位追偿,不能因分包工程不是自己施工而拒绝修复,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更大损失(因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保修期间,无论质量原因是谁引起,若进行维修,施工方均应分清责任,做好相应记录,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并将维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妥善保存。
结语:
作为国有大型建筑承包商,进一步研究工程质量保修对策和方案,做好质保风险防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解决和完善了这个问题,才能最终实现企业合法利润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