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不论工程项目大小很少有不垫资的,有的工程垫资额高达50%。只要有人想干工程,就得先垫资,否则边都沾不上。如此盛行的惯例,笔者认为:不但工程弊病多,而且社会危害大。
一、加大了工程成本。承包人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高价赊购建筑材料,或者从私人那里拿高息贷款购买建筑材料,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加之施工企业预测垫资期间建材市场风险系数,为确保利润,在承包总价中成倍加价,经业内人士预测垫资工程较其他工程高达15 %以上。
二、很难保证合格的工程质量。由于资金问题聘请的监理人数少,尽管监理人员很负责任,但一个监理员实在难以盯住几个工程队施工,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承包人不可能按设计要求施工,在每道工序上暗中做手脚,偷工减料;或者低价购买劣质材料,以次充好,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形成豆腐渣工程。
三、施工安全性差。承包人由于资金不足,工程施工所需的防护设施、设备,不能及时添置、维护、保养,事故隐患较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威胁。某城区有个建筑工程使用毛竹脚手作支架,倒塌造成施工人员摔死压伤事件。
四、造成胡子工程多。有些承建人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对外赊购材料时,虽然作了许多保证,但赊销者仍担心本利无归,因此材料供应不及时;另外,强壮工人不愿干,年老体弱者工效低;承建人缺乏积极性,一拖再拖;这些原因造成原来4-5个月工期的工程,拖上一两年还未交付使用,可谓误人害已。
五、酝成社会矛盾大。因多次追讨工钱达不到目的,气愤的工人围校堵门的有之,聚众到政府集访的有之;形成建筑单位、建材赊、销三方都难以解决的三角债的有之,为追讨货款倾家荡产的有之,还有的反目为仇法庭上见的也不乏其人。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释义是这样表述的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货款。去年元月一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释义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否则政府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先后在两部法律中,发出发包工程时不允许承包方垫资或变相垫资的禁令,可见,对源头上禁止这种垫资现象的重视程度。各地政府应以践行"三个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下决心综合整治工程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