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背后暗藏种种法律风险

2005年2月,某工程局将部分开挖工程分包给一建筑队施工,黄某被建筑队聘为工地安全员。工作中黄某被下落的石块砸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将建筑队负责人和工程局共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队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局系违法分包,故判决工程局承担事故责任。

风险提示。《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程发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就可能面临因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依法严格进行。依据《建筑法》及《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同时,施工企业在发包工程时,要注意工程分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肢解分包;分包方须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

材料出具失实的法律风险

2006年3月,某工程局作为发包方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一部分公路开挖与支护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施工。完工后,工程局出具了一份《路桥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事后,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却发现了一张路桥公司施工期间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的单据,该笔款项并未在已出具的结算单中扣除。工程局主张该笔款项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予扣除,而路桥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路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出具的《工程量计算说明书》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局出具的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故判令工程局予以还款,至于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工程局可另行起诉。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法律关系多、标的额大、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涉及到投标、履约、竣工、验收及结算多个环节,因此对各类合同、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的妥善保管、存放,以及定期对相关数据的查验、核实就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到诉讼时才发现关键证据找不到,或出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数据不正确的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对文档材料进行保管,安全存放,责任到人;根据文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保管;对各类文档材料做到分类明晰、摆放有序;填制文档保存一览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基于项目施工人员流动频繁的特征,在办理文件资料交接时,做到工作移交到位、资料交接齐全,对未办结事项及特别事项更应充分说明。

工资发放监督不力的法律风险

2008年5月,某工程局将一部分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一包工队施工,包工队负责人为刘某。工程局对刘某所代表的包工队付款时一直采取预借款的方式,再由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刘某因施工组织不当导致亏损,擅自携款而逃。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便到工程局所在的项目部索要,又到业主单位和政府部门反映。当地政府出面,指出项目部通过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是违法的,督促、责令项目部将这部分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无奈,项目部只得垫付了农民工工资。

风险提示。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不仅令许多农民工拿不到辛苦钱,也让一些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按道理,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雇民工并不负工资管理上的义务。然而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从稳定及建立和谐关系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方垫付工资后,再向包工头追偿几乎无望。

建筑工程,工程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