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有竞争性吗?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体系还没有走出计划经济范畴,建筑市场仍然处于无形无序状态之中。因为,如果招标和投标企业都是按统一定额报价,如果几个同一级别的施工企业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用同样的定额、取费、图纸就会计算出同一的报价,要说有差别,那也只能体现在优惠的比例上,那么建筑市场竞争机制又如何能建立起来?
施工企业级别有用吗?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特征是,越是级别高的施工企业,报价往往越高,按定额计算也应该高。但是,建设方关心的是质量好、建设快、价格低,他才不管你是几级呢,更何况有时级别高的正规军所承包的工程向级别低的游击队转包,游击队承揽的工程又反常向正规军转包的怪现象存在,其产品说不清是那一级企业的。所以,任何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造价时,在招标过程中,都不会因你是一级企业而多给你一点钱,也不会因你是三级企业而少给一点钱。级别,只能反映企业的内在实力,并不等于市场经济的价值。价值规律的核心是建筑产品必须按价值出售,实行等价交换,而不是按政府行政规定的施工企业级别论价。建筑市场竞争特性表现在,你能干就让你干,不能干就拜拜,这是市场经济的 无情所在。
定额具有法定权威吗?概预算定额标准,按理说应具有法定性,工程价格以政府颁发的统一预算定额为依据,这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招标投标中,特别是在对外招标投标活动中,这些被视为法典的概预算定额对控制工程造价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一方面看到太死的定额束缚了报价的手脚,另一方面又看到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的构成变了,计划利润小了,远征费没了,不可预见费变得可预见了等等,如此乱动具有法典性质的概预算定额,似乎可以戴上一顶不遵守法制、不按标准办事的帽子。这帽子谁都不愿意戴,可谁都在戴着,戴了也没关系。
计划利润规定合理吗?计划利润取费,是一项典型的计划经济规定。一方面是投标时的竞争与压价,使得承包价几乎由发包方单方面确定;另一方面也没听说过买卖一件商品要付多少计划利润钱的事,制造一件建筑产品,承揽一个工程,是负债经营还是赚钱经营、亏多少赚多少,完全是投标方自家的事,况且报价权、经营权都在投标方手里,投标方有何理由向招标方索取计划利润呢?但有的标书中标明:降低应取计划利润的百分之多少,以示让利市场经济中那来的应取应该之事,那标书中的应取字样,是否有点滑稽可笑。
远征费设置有意义吗?上一项工程,业主是按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费用的,至于是当地的还是外地的建筑企业来施工,那是投标方的事,业主不会因为你是外地的就多给点,也不会因为你是本地的就少给点,如此看来,远征费设置又何意义呢?在市场经济中,冲破地方保护主义,自愿参与市场竞争,是施工企业自身行为,这种施工企业远征行为也要由业主承担责任,实无道理。但有的外地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谈判时还美其名曰:将应取的远征费作为让利不取,这里的应取二字确有些可笑,没能力竞争,你就别远征吗。
不可预见费能明确吗?现在的不可预见费的内容在无形的扩大,不仅包括招标管理费、合同管理费、质量监督费、环保卫生费,还包括地方保护政策的综合管理费,各种摊派费等。如此扩大下去,使业主也聪明起来,把不可预见费的内容一项一项的明确出来,以免越扩越大,不可预见变成了可预见。
企业管理费构成对吗?施工企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各类保险费、税金等子项目可以装一箩筐,单就税率就有好多种,真乃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不信,你里里外外仔细地看,这个构成多象一个铁饭碗的模样;你静下来仔细地品,品来品去,总感到铁饭碗里散着大锅饭的味道。规定的子项多,无可非议。但我们只看到范围不断扩大,有些无偿服务变成了有偿服务,地方税费纷纷出台,外地施工费用增加,还有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名目繁多;只看到应属固定费用性质的管理费,也随产值的增加而猛涨,要想刹住,谈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