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切实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采购法的宗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在过去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地方往往习惯于以资金节约率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有些地方甚至为了片面追求资金节约率的提高而有不规范的做法。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含义要比资金节约率要深刻得多,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单纯地为国家财政节省资金。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业绩应是在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化的基础上,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分析。
政府采购预算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我们一定要加以维护。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是经过批复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总额,而不是特指某个单项物品的预算额。在实际的编制采购预算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维护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同时也应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为了避免某些采购人可能以预计公开招标的费用过大为由逃避公开招标,一定要正确认识这里所指的费用的主体范围,它并不把可能前来投标的供应商预计发生的投标费用包括在内。
政府采购法还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来说,采购文件十分重要,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的完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