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技术保证

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的几个特点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 实现行规、 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当前检测市场存在的几个问题

1.法律法规不全和监管依据不足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法律支撑聊胜于无。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除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外,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及行政法规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更谈不上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

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许多地区虽然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但这些规则尚未函盖检测质量全部责任方,其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设定也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且处罚威慑力不强,造成失信成本过低。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取消,使得检测市场监管出现了法律真空,管理活动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检测市场无序和检测诚信缺失

目前,不少地区检测市场处于供大于求,混乱无序的状态。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司空见惯;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时有耳闻;出卖资质、私人挂靠无所顾忌。

有些检测人员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心,为了经济和其他利益屈从于顾客的不正当要求,大肆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机构成为造假机构。还有相当一部分检测机构让利舍本,甚至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检测市场的秩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

3.检测体制不适应和管理体系不适时

我国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或者其母体)基本上都是法人单位。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有关法理,法人的对外财产责任只以其自有的全部资产为限,即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与检测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相称的。检测机构如果不能向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对它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研究国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管理模式,改革我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国检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已成为当前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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