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为什么要重视质保金问题
承接工程特点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有的以承接高、大、新、尖项目为目标,有的承接工程小则千万大则数亿,且承接工程项目较多,每年以质保金形式存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尾款以千万计。若能以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质量保证金,而将保修款收回,既解决了质保款长期回收问题,又可实现资金再运转。即使不将该笔款项投入资金运作,仅存入银行,利息也十分惊人。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现企业利润的需要。建筑行业已完全市场化,建筑施工企业垄断优势地位逐渐消失,因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土建项目,有些项目实际利润甚至可能低于质保金额,且利润须等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才能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质保金回收直接影响到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实现和企业的再生产。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现实中,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大多通过贷款维持运作。在国家政策调控下,流动资金往往比较紧张,为缓解资金压力,常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扣留质保金。为了质保金能及时回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研究质保风险防范措施大有裨益。
维护国有企业社会信誉的需要。在建筑施工领域,常由于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致施工总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给农民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出资方为国家,承载更多的社会责任,若所属项目因质保金的返还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信誉和社会影响较大。
施工企业解决质保金问题的基础
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工程质量即是国有大型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国有大型建筑施工单位更应不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材料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建设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质量责任,是保障质保金最终回收的前提和基础。
追回质保金,实现企业利润。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其利润捉襟见肘,追回质保金成为实现利润,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而质保金因返还期限较长,建设单位容易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且在质保金返还期内,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破产等不确定因素,质保金的追回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质保金返还期满,应积极维权,及时主张质保金的返还,以保障企业利润的最终实现。
防范质保金风险防范的方式
转换质保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质量保修是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等方式进行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就给其它质量保修方式提供了法律空间。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地区做出了各种探索,如全国工程担保试点城市厦门已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目前,正处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阶段,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企业出资人、企业资质、国家政策指导等方面比民营施工企业存在一定优势。在同等利润条件下,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社会保险机构更愿意为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工程质量保险为工程质量保修提供了新途径,也为转换质保方式提供了可能。
降低质保金比例。虽然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但其无并非强制性规定。在承接工程中,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抬高质保金比例,加大施工单位的质保责任,甚至提出极为苛刻的质保要求。
国有大型施工单位为了维持市场占有份额,在项目其他条件较好情况下,仍可能承接该类工程。因此,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合同订约阶段,为了项目利润尽快实现,争取降低质保金比例仍是与建设单位沟通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区别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其他没有直接列举的专业工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该《条例》列举的保修期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例》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相当漫长。如将保修金的返还期限等同于保修期,笼统约定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则无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且若发生保修金返还争议,建设单位可能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较长时间保修金返还期。
因此,在约定质保条款时,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应该按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自由约定。为避免保修金返还时间争议,宜参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质保内容,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几年内(有或无利息)返还。
利用总包优势转嫁质保风险。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较高工程施工资质,通常为工程总承包方,因人、财、力等因素常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相对于分包具有优势地位,可借此转嫁质保风险。如:
在质保金比例上,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较高比例作为质保金,便于一旦因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包要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时,总包可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在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上,依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将分包的质保金返还期约定为等于或长于建设单位返还总包方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同时,注意分包工程完工时间和整体工程完工时间之差,通过约定补足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差。
在质保责任的最终承担上,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保修问题时,总包方立即通知分包,要求分包按照要求派人修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分包原因致使总包方受有损失的,从分包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还应赔偿。
上述,只列举了分解和转移质保风险的部分措施,而要真正全面避免因分包原因导致的质量责任,有赖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分包严格的工程管理控制。
调查质量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质量责任主体将质量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连带赔偿责任等。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质量责任等质量责任;自行提供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建筑物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后,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修理费用等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未按照施工工艺和标准施工导致的质量责任;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的质量责任;因自行采购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对分包、转包工程承担连带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连带质量责任等。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质量责任:在建筑物买卖中,建设单位将商品房交付小建设单位(购房者)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小建设单位(购房者)承担;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自行负责;
灵活履行质保义务,妥善保存维修证据。在保修期间,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维修义务时,施工单位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会同建设单位等单位作出质量责任的认定,确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应及时进行修理并做好保修记录,由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对非因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质量责任,在建设单位要求下,为了保修金能顺利收回,可考虑配合进行处理,但应书面明确质量原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并保存好证据。
需特别指出的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一般资质较高,施工经验丰富,对自行施工部分质量基本有保障。但对自行分包工程,可能因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质量问题。此时首先应履行质保义务,而后向分包单位追偿,不能因分包工程不是自己施工而拒绝修复,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更大损失(因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保修期间,无论质量原因是谁引起,若进行维修,施工方均应分清责任,做好相应记录,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并将维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妥善保存。
结语:
作为国有大型建筑承包商,进一步研究工程质量保修对策和方案,做好质保风险防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解决和完善了这个问题,才能最终实现企业合法利润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