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弊端
1.1 机构臃肿,层次重叠,管理人员比例失调,影响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本来监理单位能够负责工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而项目法人下面又设立项目经理管理班子,这不仅导致了机构膨胀,而且增加了一笔不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背离了降低成本的要求。此外,在《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由项目法人聘任的建设项目经理具有从初步设计到项目后评价的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和控制工程投资、工期与质量,这与监理方的权限产生了很大的重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程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1.2 有法不依,无法可依。建筑市场不规范现象令人堪忧,一些建设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处处钻空子,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湖南衡阳发生的11 3大火案,被烧的大楼就有违章操作。此外,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导致有些项目无法可依,只能靠政府特批,易出现腐败。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三种模式
2.1 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这是一种传统模式
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建立一种内在的对立关系。在设计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工程施工任务交给报价和质量都满足要求且最具资质的投标人(总承包商)来完成。在施工阶段,设计专业人员通常担任重要的监督角色,起着业主代理人的作用,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由于业主选择建筑师/工程师都是他了解和信赖的,其地位相当于业主的咨询师和受托人,所以业主与建筑师/工程师之间比较容易合作。建筑师/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工作关系,且承包商必须经常接受并服从建筑师/工程师发布的指令,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对立关系。可见,参与项目的三方即业主、设计机构(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在各自合同的约定下,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着义务。
2.2 设计-建造-交钥匙模式
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这类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交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这种模式主要有两个特点:
(1)具有高效率性。一旦合约签订以后,承包商就据此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如果承包商本身拥有设计能力,就促使承包商积极地提高设计质量,通过合理和精心的设计创造经济效益,往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承包商本身不具备设计能力和资质的,就需要委托一家或几家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设计和咨询,承包商作为甲方的身份进行设计管理和协调,使得设计既符合业主的意图,又有利于施工和节约成本,使得设计更加合理和实用,避免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2)责任的单一性。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约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要的产品。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单一性避免了工程建设中各方相互矛盾和扯皮,也促使承包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通过科学的管理创造效益。
2.3 建造-运营移交模式
这种模式是80年代国外兴起的一种依靠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和建造的项目管理模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利用BOT投资方式发展基础设施的优点有:有利于引导外资向基础产业合理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种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在不影响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当前我国推行BOT投资方式的优势是政府信用等级较好。当项目东道国政府愿意为项目的某些风险提供担保时,贷款银行就会关心该国的信用等级和社会形势是否稳定,拥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国家,其发展BOT项目的机会就多,成功率就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增长速度居世界第一,信守合同,因此国际资信评级还是很高的。但我国存在许多不利的因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期,目前各种经济法规尚不够完善,要推行BOT投资方式,就必须采用特批的形式,没有完整的法律可依,外商对此有较多顾虑。
结束语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使用为了适应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必须创新,必须从系统工程的要求、高知识和高技能的要求、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等来选择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水平有限,言尽于此。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教,也希望和同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