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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的一般程序

无效条件: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志、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3)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明显不利于招标人或为招标文件所不允许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6)逾期送达的;

(7)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8)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

有上述情形,如果涉及到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应当留待评标时由评标组织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实践中,对在开标时就被确认无效的投标文件,也有不启封或不宣读的做法。如投标文件在启封前被确认为无效的,不予启封;在启封后唱标前被确认为无效的,不予宣读。在开标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无效,一般应由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或其代表进行,确认的结果投标当事人无异议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宣布。如果投标当事人有异议的,则应留待评标时由评标组织评审确认。

8、 组建评标组织进行评标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要接着组织评标。评标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组织进行。组建评标组织是评标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评标组织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具体形式为评标委员会,实践中也有是评标小组的。评标组织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一般采用评标会的形式进行。参加评标会的人员为招标人或其代表人、招标代理人、评标组织成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等。投标人不能参加评标会。评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召集,由评标组织负责人主持。

评标会的程序

(1)开标会结束后,投标人退出会场,参加评标会的人员进入会场,由评标组织负责人宣布评标会开始。

(2)评标组织成员审阅各个投标文件,主要检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漏项、缺项;是否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保留条件等。

(3)评标组织成员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只对未被宣布无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4)如有必要,评标期间,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列入评标依据范围。在澄清会谈中,不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变更或寻求变更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投标人对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组织评标的依据。

(5)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按照优劣或得分高低排出投标人顺序,并形成评标报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无误后,即可据评标报告确定出中标人。至此,评标工作结束。

两段三审

从评标组织评议的内容来看,通常可以将评标的程序分为两段三审----初审和终审

初审即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从未被宣布为无效或作废的投标文件中筛选出若干具备评标资格的投标人。

终审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分析,对初审筛选出的若干具备评标资格的投标人进行进一步澄清、答辩,择优确定出中标候选人。三审就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应当说明的是,终审并不是每一项评标都必须有的,如未采用单项评议法的,一般就可不进行终审。

评审内容:

评标组织对投标文件审查、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指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评估。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所报的方案或组织设计、关键工序、进度计划,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配备,技术能力,质量控制措施,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进行评估。

(3)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性评估。指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包括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发现报价数据上有算术错误,修改的原则是: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组织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原则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并与标底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进一步澄清、答辩和评审,公正合理地择优选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方法

评标组织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有单项评议法、综合评议法、两阶段评议法等。

9、择优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计标结束应当产生出定标结果。招标人根据评标组织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应当择优,经评标能当场定标的,应当场宣布中标人;不能当场定标的,中小型项目应在开标之后7天内定标,大型项目应在开标之后14天内定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应当自定标之日起15天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产生定标结果的,可宣布招标失败:

(1)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评标组织否决的。

如果发生招标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标底,做出合理修

改,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时,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仍可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仍可继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也可改用议标方式;原采用议标方式的,应继续采用议标方式。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常是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或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0、签订合同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具体协商谈判签订合同事宜,形成合同草案。在各地的实践中,合同草案一般需要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的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按中标的条件和价格拟订。经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双方要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还要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是为约束招标人和中标人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有效期通常为2年,一般直至履行了义务(如提供了服务、交付了货物或工程已通过了验收等)为止。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时,应注意指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的具体日期,如不能具体指明到期日期的,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如果合同规定的项目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到期日未能完成的,则可以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展期,即延长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标的额的5%~10%,也有的规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副本分送各有关部门备案,以便接受保护和监督。至此,招标工作全部结束。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建设工程,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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