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项目融资之所以独立于其他融资方式,关键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方式,而更多地体现着融资和投资的有机结合。它涉及如何设计项目发起人相互间的投资关系,如何为项目安排合适的融资模式,如何选择合理的资金来源,如何提供各种切实可行的担保等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在独立完成各个基本模块的设计之后,将各个部分组合起来的过程。实际过程是通过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贷款银行之间,投资者和贷款银行与项目产品的下游消费者、生产设备的供应商、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商以及有时与政府有关部门、税务机构等多方面之间的反复谈判,完成融资的模块设计和确定模块相互之间的组合关系。对于其中任何一个模块做设计上的调整,都有可能影响到其它模块的结构设计以及相互之间的组合关系。
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多,常用的项目融资方式主要有: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作为项目融资的具有代表性的形式,通常指这样一种融资模式,政府授予私人企业或合作企业主办的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允许该项目公司融资建造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某一通常由国家享有专营权的公用设施。BOT 的运作过程通常包括特许、建设、融资和运营四个阶段。它的最大特点是项目发起人对项目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在融资期间也无法获得任何经营利润,只能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获得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OT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者进行运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者那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将项目移交回政府。
(3)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一种新型的证券化项目融资方式,其特点是以项目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成本较低的高档债券筹资。
(4)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风险管理是有目的地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来防止风险损失发生、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削弱损失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同时要创造条件,促使有利后果出现和扩大,以获取最大利益的过程。
项目融资风险是指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以及这些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目标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机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项目融资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项目活动全过程涉及的风险加以处理,采取主动行动,创造条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所造成的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的偏离,顺利实现融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作为一般的管理活动有着一般风险管理的共性,但是项目融资又决定了这一管理活动有其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
(1)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
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评价许多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并通过对项目的原材料供应、技术设备及人力资源的获取、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项目的环境效应等一系列因素的分析,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一份详实、权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有助于项目融资的组织以及对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判断,因而成为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
(2)以风险的识别作为设计融资结构的依据
项目融资是根据投资者的融资战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的一种结构性融资,其核心部分是融资结构。一个成功的融资结构应当在它各参与方之间实现有效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其前提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从而使风险管理的目标明确化,进而找出控制项目风险的方法和途径,设计出风险分担的融资结构,以实现投资者在融资方面的目标要求。
(3)以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
项目融资的主要特征之一就体现在项目风险的分担上,而合同正是实现这种风险分担的一个关键所在。在项目融资中将各类风险具体化,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用何种方式来承担并以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支持文件作为风险处理的实现形式贯穿项目周期,彼此衔接,使风险得以规避。
项目融资的风险控制是通过各种经济、技术手段将风险化小、分散和转嫁的过程。项目融资的风险控制是项目风险识别和估计的最终目的,其基本手段有:
(1)风险回避。指事先预料风险产生的可能性程度,判断导致其实现的条件和因素,以在项目投资中尽可能地避免投资或改变投资方向。如:改变生产流程、改变生产经营地点、放弃投资和贷款计划等。在进行风险回避时,有三个方面:一是回避高风险的项目投资领域;二是回避高风险的技术创新项目投资;三是回避高风险的技术创新方案。但是风险与收益共存,一味地回避风险是不合适的,它会导致企业争取获得高收益的进取精神不足。其使用上的基本原则是: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回避那些远远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可能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的风险。回避那些不可控制的、不可转移的、不可分散性较强的风险,在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并存的情况下,以回避客观风险为主。
(2)风险抑制。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风险实现的概率及经济损失的程度。如:当集团面临偿债危机时,若判断其属非流动性危机,则停止新增贷款、拍卖、撤回企业财产,减少风险损失等。
(3)风险集合。指在发生大量同类风险的环境下,投资者联合行动以分散风险损失,从而降低防范风险发生的成本。
(4)风险转移。指某风险承担者通过若干技术和经济手段将风险转嫁他人承担。尽管风险转移者的原因和手段各异,但都试图达到同一目的,即将可能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由其他人来承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如何将自己面临的损失转移出去以避免损失,转移损失。
转移风险一般采用三种形式:一是转移会引起风险及损失的活动,即将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及有关活动转移出去。这种随所有权转移而实现的转嫁属于风险控制型转移,是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另外两种风险转移的形式同属于风险管理的财务工具,即将风险及损失的有关后果转嫁出去而不转移财产本身。如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巧妙运用合同语言、谈判技巧将某些潜在损失后果转移给合同另一方。一种形式是保险转移,即将标的物面临的财务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保险是财务型转移的重要形式。另一种形式的转移称为非保险转移,即除保险转移外,旨在转移财务后果的方式。
(5)风险自留。对于一些无法回避和转移的风险采取现实的态度,在不影响国际投资者根本利益或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承担下来。它并非将风险转移,而是自行承担损失发生后的财务损失后果。自留风险是不同于其他处置风险的方法,自留风险不是一种风险控制工具,它直接不同于避免风险而是明知风险发生仍然自己承担损失后果,它不同于损失控制,而是专门处置预防与控制,在财务上做出计划与准备。当损失是由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时,那么这些损失是通过自留来融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