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立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制化体系探讨

 弊端

可以看出,定额单价法实际上是以行政指令对工程造价实行的直接管理,这种定价方式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目前它已不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其具体不足表现如下:一是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工程定额标准过死。统一定额虽然体现了平均统一的施工技术和组织条件,反映了定额编制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但由于施工单位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存在差异,体现不出各施工企业之间的差异和市场对施工企业的激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定额单价法结算工程款也是造成争议的一个焦点。二是定额单价法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进展。从理论上讲,一样的图纸套用一样的定额,按一样的信息价计算,所得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操作人员理解不同,水平有差异,往往得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而招标方式按预算定额单价法编制出的标底,是判定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指标,超过有效范围即为废标;忽略了对其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评价,使招标投标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投标方按定额单价法编制竞赛。其招标工作考察的并不是企业的综合能力,而是考核预算员的理解能力和运气,有失公平及合理性。三是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够完善。目前由于全国各省市所颁发使用的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综合程度不同,互有差别,易造成跨地区承包工程造价计算的混乱,不利于不同地区的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交流,也不利于跨地区工程建设承包市场的竞争。

对策

首先应从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入手,并逐步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其具体内容和任务包括:一是改革现行的工程定额管理方式,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起由工程定额作为指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二是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三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其次,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建筑产品特点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我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应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第三,完善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明确工程承发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同时,再配合以定价管理制度其他改革:改进工程承包方式,推行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加强建设领域的分工协作;大力发展建筑监理和质量监督这一监督机制,并尽快确立相关法律条例,保障合同条款能够被忠实地履行;鼓励各承包商发展自己的施工定额,各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应该逐渐由政府行政机构向社会化服务机构转化。

第四,改进工程造价中各种弊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改用更合理、更先进的定价方式。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建筑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一般都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在确定调整工程量的单价方面,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比定额单价法更具有优势。因为预算定额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主要是采用了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编制的综合单价,便于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适应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可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若协商不成,可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务院有关总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另外,因为二种方法在对待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方面所采取的处理形式不同,故对工程的最后结算也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可以避免工程结算时的拖延,使工程顺利结算。虽然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目前还存在种种问题,但是改革仍然要沿着一个明确的方向进行着:建立以市场为取向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制化体系。

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化,体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