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