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94年,中建某公司承建了某开发公司投资的某花园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开发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中建某公司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开发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中建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1万元,同时判决原告中建某公司支付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527万元。两者相抵,中建某公司花费20余万元诉讼费和80万元造价鉴定费提起诉讼的官司,最终只获得几万元。
案例二:某省建筑公司于1999年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0天,因种种原因,建筑公司在工程完成至0.00以下工程后(此时距开工已1000天)停止了施工。2004年4月建筑公司起诉至珠海中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2000余万元。开发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庭审中,某省建筑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被告开发公司则认为,虽然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但由于承包人中铁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请求,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过任何工期签证,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建筑公司对工期顺延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结果建筑公司始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此案尚未判决,但结果不难推测。
什么是工期索赔和签证
大多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十分注重经济索赔,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几乎都办理了签证;但对工期签证却未引起重视。一旦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发包人提起工期反诉,才发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可顺延工期的事由,但找遍施工资料,却很少有过得硬的工期签证,令自己在诉讼中十分被动。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数额往往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与工期签证。
何谓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时,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工程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前者在业内通常称为费用索赔,后者则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于工期增加通常会造成费用增加,因此笔者此文所称的工期索赔,不单指时间的补偿,还包括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本文所称工期签证,则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过程和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应该指出的是,签证与索赔不是一个概念。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而签证则是承发包双方就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
工期签证: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
根据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发包人如果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需要的证据仅2份就足够,一份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份则是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如果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即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延误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案例三就是先例。由于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最有效的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