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