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一级动火规定有哪些?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