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电气静电接地规定有哪些?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5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
6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7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