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释放源应符合规定有哪些

爆炸性气体环境释放源应符合规定有哪些?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爆炸性气体,释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