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哪些

供电营业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哪些?

第1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3条并网运行和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4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供电营业区,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