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各专业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的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
6 验收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 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9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 承担见证检测、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