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哪些规定?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设计适应交通量范围根据设计速度及不同服务水平下的设计交通量确定。
双向四车道、六车道的快速路适应交通量低限采用60km/h设计速度时二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预留一定的交通量增长空间;双向八车道的快速路考虑断面规模较大,标准太低性价比较差,适应交通量低限采用80km/h设计速度时二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高限均为100km/h设计速度时三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设计服务水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