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项目部对不合格控制有哪些规定?
(1)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或分项工程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