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约有哪几种情况?
(1) 在接到监理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2) 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 未经监理批准,施工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 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或发包人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 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监管好工程,或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6) 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7) 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施工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8)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