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哪些规定

1.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商铺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3.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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