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桩中心距要求
独立承台内桩数超过30根;大面积群桩
不宜小于4.0d(b)
独立承台内桩数超过9根,但不超过30根;
条形承台内桩排数超过2排
不宜小于3.5d(b)
其他情况
不得小于3.0d(b)
注:(1)相邻桩中心距指两根相邻桩截面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2)d为管桩的外径,b为方桩的边长;
(3)当独立承台内桩数超过9根,或条形承台内桩排数超过2排,且桩周土为饱和黏性土时,相应桩的中心距宜比表中值增大0.5 d(b);
(4)当采用减少挤土效应的措施时,相邻桩的中心距可比表中值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