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项目:
a.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b.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c.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d.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e.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f.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队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一般项目:
a.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b.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c.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