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取材料原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计取材料原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计取材料原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上级的规定、上级允许调整的规定以及可由地方自行确定的规定,这三者之间的政策界线必须划清。

(2)一般除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铸铁管件、电线、电缆等允许调整价差外,其他不准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称为非开口价(又称闭口价),是建设工程结算款的包干价,原价的确定应慎重。

(3)同种类不同规格的材料之间原价差异有大有小,必须注意材料的规格与预算定额规定的规格是否相符。

(4)为了避免重算或漏算,必须注意材料原价中是否包括包装费。

(5)有些材料的加工费应在材料原价中考虑,应注意不要与材料进入生产场地后的再加工费混淆在一起。

(6)确定或计取材料原价,既有政策规定的原则性,也有计算方法上的变通性,具体情况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同一种材料,因供应有淡季、旺季之分,其供应价格有差异者,应依照上年度不同淡、旺季供应数量比例,并考虑近几年发展趋势,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或考虑季节性储备解决。

②同一种材料有两个以上的供应来源地,而各来源地的出厂价又不相同,应以不同来源的供货质量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原价。

(7)地方材料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考虑远途采购。但有些地区必须到外地区组织货源的,方可适当考虑外地采购的比例进行综合加权确定原价。

(8)市场材料有一部分是按零售价格购入,可适当按一定的比例考虑批发价和零售价。

(9)本地区无货无价的材料,可按省一级供应部门最近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计算。

(10)本省、市无货无价的材料,可参照邻近省、市的产品的原价或供应价计算。

(11)需要的材料与所列的材料规格不符,又无法查到所需规格的材料原价时,可按相近规格的材料原价确定,如相近规格的材料也没有,可按同种材料的其他规格与价格的演变关系推算。

材料原价,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