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少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少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
《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
3防火间距
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4.2.3条、4.2.4条、4.2.5条、4.2.6条、4.2.7条、4.2.8条的规定的审查。